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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云浮日报

这样讨债,当心身陷囹圄!

日期: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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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法治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某1、林某2、胡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23年3月6日17时许,林某1、林某2、胡某三人驾车从浙江省温州市来到新兴县某设备厂店铺内找到李某某,并由林某1、林某2两人动手架着李某某将李某某带上林某1驾驶的小汽车,欲将李某某带至浙江省温州市。其间,李某某不断挣扎反抗后倒地,林某2见状踢了其一脚。后林某1、林某2、胡某三人将李某某拖行至小汽车旁,林某2向李某某头部殴打几拳将李某某强行带上小汽车。之后由林某1负责开车,林某2、胡某在小车的后排把李某某控制在中间,两人先分别用手抓着李某某,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套住李某某脖子或捆绑双手限制李某某的人身自由。直至2023年3月7日0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在广东省甬莞高速浮山出口将李某某解救,现场将林某1、林某2、胡某三人抓获。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1、林某2、胡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致人轻微伤,依法从重处罚。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对三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本案系因民事债务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的行为固不可取,理应受到谴责,但债权人要理性维权,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切勿使用暴力、非法拘禁等违法手段索取债务。在此,亦提醒广大市民,追讨债务须合法,切勿让自己从受害人变成加害人,从而身陷囹圄,付出惨重的代价。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