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诉被告焦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04-11
【简要案情】原告薛某因减肥需要购买减肥产品,遂通过被告焦某在小红书App分享的一个帖子将焦某添加为微信好友。2022年5月,薛某分三次共向焦某购买了2388元的减肥产品。后薛某发现产品没有生产厂家,也没有中文标识,并称服用产品后出现手麻脚麻、口干等症状,向焦某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焦某认为,薛某在第一次购买时即已向焦某明确提出了该产品没有生产厂家,并向焦某进行了询问,在已经发现了该产品是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仍进行后续二次购买,薛某的行为存在明显故意扩大购买金额,从而获得高额赔偿的目的。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于2022年11月5日作出(2022)粤5302民初2385号判决:一、焦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2388元给薛某。二、焦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共23880元给薛某。
二审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粤53民终9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中焦某出售给薛某的产品是用于食用的减肥产品,依照法律规定需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经营者并有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否则,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薛某向焦某购买减肥产品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焦某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给薛某,并对提供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焦某没有提供所售减肥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且无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依法应当标明的信息,属典型的三无产品,故可认定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官说法】“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知假买假”在食品买卖中经常出现,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在网购商品时,要注意信誉良好、规模较大、售后服务保障完善的平台,并注意保留付款凭证、交易协商过程等记录,收到商品后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商品外包装,及时确认商品质量。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与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协商,寻求解决办法。如遇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及时向12315消费者协会、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供稿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聂海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