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赠礼生纠纷 法院判返还部分财物
日期:09-16
清远日报讯 (记者/周璐 通讯员/王建兵) 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本是常事,可分手后因财产起纠纷的情况也不少见。近日,连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9月,汤某与龚某相识相恋。交往中,汤某出资6.8万元为龚某购得汽车并登记在其名下,还累计向龚某转账约9.95万元。2024年2月,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汤某认为这些财物是为结婚而赠,要求龚某返还,遭拒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购车并登记在龚某名下,结合双方同居及共同使用车辆的事实,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双方已分手,赠与条件解除。同时,部分大额转账超出正常恋爱日常所需,也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最终,法院判决龚某返还汤某7万元,驳回汤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恋爱中的赠与分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像生日礼物、“520”等特殊寓意红包等小额财物,属无偿赠与,无需返还;而房产、汽车或大额转账等超出日常所需的财物,多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若分手,受赠方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