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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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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清远日报

猪肉丸里加“猛料”害人又害己

日期: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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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6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清远日报讯 (记者/周璐 通讯员/王建兵) 近日,连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猪肉丸里加硼砂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不仅获刑,还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明知硼砂有害,仍添加售卖?

  自2023年10月开始,欧阳某经营的某熟食店,为提高猪肉丸口感和卖相,将硼砂添加到猪肉泥中用于生产猪肉丸,并以每斤1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8月28日,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欧阳某经营的店铺查获硼砂1.31斤及猪肉泥、猪肉丸一批。经检测,结果显示均含有硼砂。经查,欧阳某售出添加硼砂的猪肉丸共计83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1万余元。

  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欧阳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元。

  法官:罔顾生命健康,必受法律严惩

  硼砂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添加硼砂的食品会对人体产生损害,特别是对人体生殖、发育和内分泌系统产生毒性影响。本案中,被告人欧阳某在猪肉丸生产过程中添加硼砂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关乎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广大商家在致富路上要树立守法经营的理念,坚守社会责任,在制售食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保障食品安全。若因一时的利益而罔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换来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