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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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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清远日报

佛冈一司机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罚一万元

日期: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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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A04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清远日报讯 (记者/何帆)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了一起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被处罚案例,交通执法人员在现场例行检查时发现,佛冈县某塑胶企业以每趟60元的费用聘请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接送企业员工上下班,后经核查、依法履行违法行为告知、听取陈述申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决定对该营运车辆驾驶员谢某处罚款1万元。
  据悉,该案件发生在2024年,交通执法人员在佛冈县106国道与水头路口交汇处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某驾驶一辆8座小型面包车搭载7名乘客。执法人员分别对谢某及车上乘客进行询问,得知是佛冈县某塑胶企业聘请谢某接送员工上下班,公司统一结算车费。执法人员随后到企业核实相关情况,该塑胶企业管理人员称谢某并非该塑胶企业员工,是塑胶企业以每趟60元的费用聘请谢某接送企业员工上下班,每月结算一次费用。经过调查取证,执法部门认为谢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接送企业员工上下班,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实生活中,企业常自购车辆或对外租赁车辆,为员工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用作企业福利。这种“通勤车”通常被认为是由企业为员工提供上下班通勤服务的自有或对外租赁车辆,属于约定俗成的社会用语。关于上下班“通勤车”外包的问题,2022年12月21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在官网上有过相关解析:以班车模式运营的,需取得相应的班车经营资质,以包车模式运营的,需取得相应的包车经营资质。在开展通勤包车业务中,有与运营模式相匹配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则属合法经营,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租赁车辆不得使用12座以上客运车辆。
  因此,本案中谢某受聘于佛冈县某塑胶企业,驾驶面包车接送企业员工上下班,每月固定结算一次租车费用的行为,实际上是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行为,应当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谢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和经营管理秩序,还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非法经营行为。所以,企业采取对外租赁车辆方式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务必审查车辆所有方是否拥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