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 (记者/叶慧勤 通讯员/罗文婷) 7月18日,记者从清城区检察院获悉,近日,该检察院对一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实现对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闭环管理,有效杜绝了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不刑也不罚”现象,并以司法力量守护“生态绿”。
“检察官,我在自己承包的林地上砍树违法吗?”“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李某某、谭某某承租清城区某村委会的林地用于种植林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该林地的树木进行砍伐。经鉴定,砍伐的林木数量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案件被移送至清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两人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刑事检察部门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根据行刑反向衔接相关规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如何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既避免“不刑不罚”,又防止“刑即罚”?行政检察部门围绕被不起诉人违法行为定性及可处罚性、如何填补追责空白等问题进行审查,对李某某、谭某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法向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对李某某、谭某某作出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解决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问题,让更多“生态破坏者”转变为“绿水青山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