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办案故事
清远日报讯 (记者/叶慧勤 通讯员/何海莹)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背景下,司法、行政机关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然而,仍有部分犯罪分子在受到法律严惩后,心存侥幸,甚至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铤而走险,最终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
2024年8月7日,汤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汤某某为非法获利,9月起通过网络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租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某仓库用于存储,并组织工人对手袋进行擦拭、加装配件后加价销售。同年11月5日,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5454个,货值人民币16万余元。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汤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清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鉴于汤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撤销原缓刑判决,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考察监督的特定期限。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缓刑并非“免刑”,在考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一旦再犯罪,将面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高额罚金。市场主体也应审慎核实商品来源及知识产权授权情况,通过正规渠道进货,避免参与制假、售假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