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房产登记号:2006交登字6000845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漖松竹坊43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张文瀚
因被征收人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2种补偿方式。
查明:本府于2015年1月5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5〕1号),决定征收东漖村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荔湾区东漖松竹坊43号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文瀚,合法产权面积为57.19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砖木结构,已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据《房地查丈原图》(编号:DJg001053号)载明,被征收房屋除上述证载面积外,另有超证载框架结构63.61平方米、混合结构21.9平方米、超证载简易结构(无墙体)面积22.3平方米,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院设计研究院出具的1999、2019年地形图,上述面积均为1997年4月1日后兴建。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启诚GZ[2025](评)字房BA00018号】,以2025年11月7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57.19平方米进行评估,评估单价为14420元/平方米(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场价值为824700元。另据《房地产价值咨询报告》【启诚GZ[2025](评)字房询 BA00001号】,东漖村旧村改造项目之复建安置地块三期F3.13地块M8住宅项目的平均单价为23300元/平方米(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区征收办认为,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及《荔湾区东漖村“城中村”改造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称《补偿方案》)的相关内容,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情况如下:
一、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合法产权面积57.19平方米为基数,货币补偿款按东漖村旧村改造项目之复建安置地块三期F3.13地块M8住宅项目回迁安置房市场平均单价23300元/平方米(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算,共计为1332527元。超证载框架结构面积63.61平方米(1997年4月1日后兴建面积)按910元/平方米计共57885.1元、超证载混合结构面积21.9平方米(1997年4月1日后兴建面积)按728元/平方米计共15943.2元、超证载简易结构(无墙体)面积22.3平方米(1997年4月1日后兴建面积)按220元/平方米计共4906元、按产权面积57.19平方米支付以20元/平方米/月支付3个月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并以10元/平方米/月支付3个月过渡期临时安置奖励共5147.1元、参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搬迁费5000元。以上货币补偿款项合计为1421408.4元。
二、按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以合法产权面积57.19平方米计算,应安置面积为57.19平方米(含公共分摊面积,被征收房屋已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建筑面积57.19平方米所对应的同等安置房建筑面积57.19平方米视为已缴纳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时间仍按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时间设定)。被征收人可在东漖村旧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地块三期F3.9地块M8住宅项目安置房期房中选房进行产权调换,可选房源以被征收人现场选房当日的安置房源情况为准;被征收人选择回迁总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可按5500元/平方米购买,不能突破20平方米。超证载框架结构面积63.61平方米(1997年4月1日后兴建面积)按910元/平方米计共57885.1元、超证载混合结构面积21.9平方米(1997年4月1日后兴建面积)按728元/平方米计共15943.2元、超证载简易结构(无墙体)面积22.3平方米(1997年4月1日后兴建面积)按220元/平方米计共4906元。按产权面积57.19平方米支付装修费400元/平方米计共22876元。按产权面积57.19平方米自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收楼通知书发出后30日止,按产权面积57.19平方米并以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以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奖励(合计为30元/平方米/月);如自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超过3年仍未能通知被征收人收楼的,此后以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以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奖励(合计为40元/平方米/月);临时安置费及奖励暂计1年为20588.4元。参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三)项的规定给予搬迁费10000元。以上货币补偿款项合计为132198.7元(其中临时安置费及奖励暂计1年)。
本府确认区征收办的上述意见,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征收人可享有货币补偿款项合计为1421408.4元。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享有应安置面积为57.19平方米(含公共分摊面积,被征收房屋已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建筑面积57.19平方米所对应的同等安置房建筑面积57.19平方米视为已缴纳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时间仍按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时间设定),被征收人可在东漖村旧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地块三期F3.9地块M8住宅项目安置房期房中选房进行产权调换,可选房源以被征收人现场选房当日的安置房源情况为准;被征收人选择回迁总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可按5500元/平方米购买,不能突破20平方米;另被征收人可享有货币补偿款项合计为132198.7元(其中临时安置费及奖励暂计1年)。
二、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后,需书面答复征收实施单位,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的,为保障其居住权,本府将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房建成后,征收实施单位告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参加摇珠确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应当在告知的日期内参加摇珠和选房,逾期不参加的,依据届时制定的选房办法确定安置房。
三、关于迁出被征收房屋及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的权利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至征收实施单位。
(二)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三)征收实施单位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不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不办理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志其
联系电话:18218633308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