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日期:03-17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申请荔湾区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除新建范围用地选址的复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5〕13237号)确定的范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因城中村改造的需要决定征收荔湾区山村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荔湾区山村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附图》确定(详见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点:
荔湾区桥梓大街1号之一、12号、13号、16号、16号首层、35号、36号二层、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桥梓里一巷1号(现门牌:桥梓一巷3号)、2号、5号、7号(现门牌:桥梓一巷7号)、8号、9号、12号,桥梓里一巷1号之一,桥梓一巷4号、6号、10号、16号,桥梓一巷12号西侧,桥梓二巷2号、2号之一,桥梓里二巷1号,桥梓里三巷1号,桥梓里三巷1号西侧,荣阳里1号、2号全间、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2号、14号,荣阳前巷2号、3号、4号、5号,荣阳后巷1号、1号之一、荣阳后巷2号、2号之一,南福里一巷3号、4号、5号,南福里二巷1号,南福里三巷2号、4号、5号、7号、9号、11号、13号、南福里三巷5号(现门牌:南福里三巷15号),南福里四巷1号、3号、5号、6号、8号,佳前街5之5号,洞企石一巷3号、5号、6号、7号、9号、11号、14号、26-1号,洞企石新巷8号、10号、12号、14号、16号、26号、28号、30号、32号,洞企石街12号、14号、15号、17号、19号,洞企石路125号(部分),南塘外街2号(部分)。
上述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如有遗漏,以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
三、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石围塘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2026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决定。
七、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九、本项目已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保护专章,请按相关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征收房屋地点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南塘新围街7号,联系人:黄小姐,联系电话:020-31235240。
特此公告。
附件:1.荔湾区山村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附图
2.荔湾区山村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查询网址:http://www.lw.gov.cn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