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邀请列席和旁听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日期: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是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邀请列席和旁听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列席和邀请列席人员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广州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广州市选举产生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副职各1名;
(四)目前在穗的曾经担任过广州市领导班子正职、副职的老同志(只列席大会开、闭幕会);
(五)广州市政协副主席、秘书长(只列席大会开、闭幕会),出席政协第十四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列席大会开幕会);
(六)驻穗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副秘书长;
(八)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各组负责人;
(九)广州市各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荣誉市民代表5名(只列席大会开幕会和第二次全体会议);
(十一)海外华侨华人代表30名(只列席大会开幕会和第二次全体会议);
(十二)港澳人士代表5名(只列席大会开幕会和第二次全体会议)。
二、邀请旁听人员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广州代表处官员各2名(只旁听大会开幕会);
(二)69个外国驻穗总领事馆的官员(只旁听大会开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