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产权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1、一德路善庆里22号、22号之一房屋,建筑面积189.5平方米,测量地号:1区3段611地号。申请人胡绍基是原产权人胡钜元的继承人。
2、光复北路芦荻东24号房屋,建筑面积141.855平方米,测量地号:8区1段3927地号。该房屋余佩占1/2份额产权。申请人唐巾巾、唐山山是原产权人余佩的继承人。
3、高第路151号(新:高第街130号)房屋,建筑面积194.5488平方米,测量地号:1区4段1819地号。申请人许卓怀(英文名:RICKY SHECK KWAIHUEY)是原产权人许光济的继承人。
4、松岗东30号房屋,建筑面积476.6331平方米,测量地号:梅花村区1段1101-1地号。申请人陈燕君是原产权人李济顺的继承人。
5、德政北路482号,图幅地号:7区1段1744地号,建筑面积125.6322平方米。申请人朱宝琴是产权人邝修彪的合法继承人陈瑞琼的委托代理人。
对第1-4事项有异议者,请到豪贤路榨粉街128号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提出。对第5事项有异议者,请到大沙头二马路12号之五2楼广州市越秀区第二房屋管理所提出。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