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