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徐晓曦郑倩茹因与同事发生冲突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侵权人经强制执行仅赔偿2279元,所在公司又未及时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的医疗费该由谁承担?近日,连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明确了用人单位、侵权第三人与社保机构的责任边界,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91732元。
2021年7月,张某入职某公司,但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2月,张某因与同事段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左额颞部颅骨损伤。2022年12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张某伤情为工伤。
此前,张某曾就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侵权人段某,法院判决段某赔偿医疗费等32万多元。但因段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张某仅实际获赔2279元。随后,张某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却因公司在其受伤后(2023年2月)才补缴社保,且未能证明公司拒绝支付,申请被当地社保部门拒绝。
医疗费缺口未补,张某将公司诉至连平县人民法院。该公司辩称张某已主张侵权赔偿,且事后已为其补缴社保,不应再承担医疗费责任。
连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但医疗费禁止重复获赔。这一规则以职工“实际获赔”为前提,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为补充关系,而非替代关系。本案中,张某仅获赔2279元,远未填补医疗费损失。且张某发生工伤时,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致其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保障。虽该公司事后补缴社保,但工伤保险遵循“即缴即保”原则,补缴不能免除补缴前发生的工伤赔付责任。因此,该公司应对张某未获赔的医疗费差额承担兜底责任,不得以“劳动者已起诉侵权人”为由免责。
最终,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91732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