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徐晓曦侯伟近日,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涉事企业足额支付女职工的拖欠工资及产假工资,并明确“产假工资不得打折”的法律底线,为职场女性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一把坚实的法治“保护伞”。
本案当事人张某(化名)原系和平县某公司员工。自2023年3月起,该公司开始拖欠张某工资。更为严重的是,在张某休产假期间,该公司未按其工资标准足额支付产假工资。在多次沟通催讨无果后,张某于2024年8月4日向该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产假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张某曾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故拒绝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公司说‘你能领生育津贴’,就压低了我的产假工资。”当事人张某表示,“公司声称因为生育保险已经支付了一部分,所以工资要相应扣减,产假工资按他们说的算,大概只有2000元,但我实际应得的工资是8000元。”产假结束后,张某再次向该公司提出足额支付的诉求,但该公司既不同意,也不愿就此进行协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经审理,和平县人民法院查明,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所谓“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
法院同时认定,该公司长期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和平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该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限期内向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产假工资差额等各项款项。
“产假工资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降低,这是法律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办案法官指出,“员工所谓‘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成为企业拒绝支付产假工资的合法借口。企业必须依法足额支付产假待遇,不得随意打折或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