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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河源日报

我市曝光3起网约车违法行为

日期: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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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综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刘昕近日,市交通运输局曝光3起查处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网约车无证经营及平台违规、平台涉嫌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网约车巡游揽客及线下交易等违法行为。

  网约车无证经营

  司机与平台双罚

  去年9月16日,河源交通执法人员联合源城交管大队东埔中队执法人员在源城区宝源二路交新江三路路口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内搭载2名乘客。经查,该车所有人是驾驶员本人,车辆使用性质是非营运,该趟运输由某出行平台派单,从源城区花坛二路上车,到东江湾1期(北门)下车,营运所得归王某所有。驾驶员王某现场无法提供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200元;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针对以上出行平台,该平台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违规派单,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查该平台属一年内多次违法,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罚款3万元。

  未按照规定提供

  共享信息罚款1万元

  去年10月10日,河源交通执法人员在赣深高铁河源东站入站口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内搭载1名乘客。经查,乘客通过某平台约车,行程为从源城区源南镇芳华士多店到赣深高铁河源东站入站口,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该订单信息。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平台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查询执法信息系统,违法行为属第二次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规定,情节严重,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罚款1万元。

  网约车巡游揽客及

  线下交易被罚

  去年11月5日,河源交通执法人员在长深高速公路市区收费站出口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车辆载客驶出高速公路。经调查,驾驶员魏某持有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行程为从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孔田镇上寨村前往深圳市火车站,由驾驶员直接与乘客通过微信协商费用,约定到达终点后支付车费240元,未通过任何网约车平台下单,构成巡游揽客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认定魏某通过微信接单并收取费用,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规定。其行为规避平台监管,扰乱市场秩序,属典型线下违规营运。该违法行为属首次查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233项,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巡游揽客行为,严格通过平台接单,并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