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烨华通讯员徐晓曦侯伟近日,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借条上没有明确写明是“共同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2021年,被告黄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15万元,并在当天出具了一张黄某甲、黄某乙为共同借款人的借条给陈某收执,且在借款人落款处共同签字捺指模。借款期限届满后,经陈某多次催促,黄某甲归还了1万元,仍欠14万元。因陈某不清楚黄某乙的身份证号,也听说黄某乙还有其他债务,便暂时放弃将黄某乙列为被告,仅起诉共同借款人黄某甲归还剩余借款14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某甲、黄某乙以借款人身份签字捺指模,借条未约定黄某甲与案外人黄某乙承担按份责任,应认定黄某甲与案外人黄某乙为共同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因此,陈某要求黄某甲履行全部债务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除黄某甲已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黄某甲仍需归还陈某要求的借款本金14万元及逾期利息。法院判决黄某甲归还陈某全部剩余借款及利息。
办案法官表示,在与他人共同借款写借条时,最好能在借条里明确各自份额,或另行签订一份关于份额分担的协议,避免日后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