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 婚姻无效 债务认定法律解析
日期:12-03
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了解婚姻法律知识,不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订婚后又反悔的,彩礼可以要回吗?
李彦红: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记者: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
李彦红:婚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夫妻一方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李彦红:需区分不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规定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需要注意,“共债共签”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另一方的签字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还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婚姻中夫妻是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比如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另一方未签字、未事后认可,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梁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