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不仅是一种恶习,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关于赌博的常见法律风险,你知道多少?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了相关普法。
记者:对于赌博行为,行政处罚如何规定?
李彦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各地对于“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的裁量基准又有所区别,如《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明确指出:“赌资较大”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另一种是现场查获的人均赌资在400元以上的。
记者: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规定?
李彦红: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知被认定为构成犯罪的开设赌场行为,其定罪量刑存在两档。第一档是“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档是“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以下四种情形属于开设赌场罪的“一般情节”:(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其他开设赌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记者:凡是赌博,都可能涉嫌犯罪?
李彦红:并非所有赌博行为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梁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