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究竟是多少?属于一方机动车责任造成的事故,该如何理赔?没有购买交强险,如何先行保障受害人权益?为此,我们请到了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相关普法。
记者: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究竟是多少?
李律师:交强险中的有责任限额和无责任限额是按照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来判断的。有责任限额如下: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8万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包括车辆损失、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等。无责任限额则调整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记者:属于一方机动车责任造成的事故,该如何理赔?
李律师:第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投保义务人、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予支持。第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第三,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记者:没有购买交强险,如何先行保障受害人权益?
李律师:如遇到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第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最后其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梁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