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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河源日报

体罚不可为 法律责任须知晓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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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高新区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歧视、侮辱、恐吓、孤立、殴打等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可为,否则将受到严厉惩戒。对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相关普法。

  记者:老师在教学中是否可以采取体罚措施?

  李彦红: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法律明文禁止教师实施歧视、侮辱、恐吓、孤立、殴打等体罚或变相体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可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记者:教师采取体罚措施,可能涉及什么法律责任?

  李彦红:此处主要列举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一,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可知,对于一些情节比较轻微的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相关部门通常会依法责令教育机构从业人员予以改正。

  第二,受到行政处分或解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列举教师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即“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则应当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第三,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教师虐待学生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学校应当尽到有效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教师追偿。

  第四,涉嫌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该类人员还可同时适用从业禁止,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梁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