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是否有效?用人单位未交社保,有什么风险?劳动者“被自愿”放弃社保,该怎么办?近日,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李彦红律师为此进行了相关解读。
记者: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是否有效?
李律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自愿还是“被自愿”放弃社保,其签署的放弃社保协议书或者承诺书应当认定为无效。
记者:用人单位未交社保,有什么风险?劳动者该怎么办?
李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未交社保的,首先需要补缴社保,还需要依法向人社局支付滞纳金或缴纳罚款。其次,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还可能面临自行承担劳动者工伤赔偿的保险待遇部分等风险。
对此,劳动者“被自愿”放弃社保时,可以联系相关部门如社会保障局等反映单位社保欠缴事宜。若用人单位补缴未果,劳动者还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梁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