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华、欧淑琴: 鉴于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1602民初2244号】,判决黄伟华、欧淑琴共同向本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陆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判决确定的权利等。 现本人与陈万强达成协议,将上述判决确认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费用等)及附属权利转让给陈万强,与此债权相关的合同、诉讼权利一并转让,请贵方自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及时向陈万强履行偿还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刘贯军 2024年4月15日
黄伟华、欧淑琴:
鉴于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1602民初2244号】,判决黄伟华、欧淑琴共同向本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陆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判决确定的权利等。
现本人与陈万强达成协议,将上述判决确认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费用等)及附属权利转让给陈万强,与此债权相关的合同、诉讼权利一并转让,请贵方自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及时向陈万强履行偿还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刘贯军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