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管理制度》《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广东省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管理按照《广东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粤烟专〔2022〕9号)执行。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业态划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等。
第五条 惠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工作,并负责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其他行政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由属地烟草专卖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容量调控
第六条 市、县(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行政区划、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划分市场单元。
本规划中的市场单元是根据辖区行政区域、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划分的市场区域。市场单元的容量及划分参考烟草制品零售点容量测算大数据分析模型与市场调查数据综合确定。数据采集以政府数源、多维采集、融合校验为原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开源信息数据、第三方市场调研公司提供的人口信息数据以及市场调查数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改革要求、社会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变化,惠州市烟草专卖局可结合实际单独调整市场单元的区域和单元容量,相关调整结果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广东烟草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等渠道对外进行公示,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市场单元设置的调整间隔周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且对排队轮候数超过10人的市场单元,不与其他市场单元进行兼并调整;对均有排队轮候的市场单元,不进行兼并调整。如市场单元排队轮候数达到所属市场单元持证户数30%或排队时长超过所属市(县、区)辖区内平均排队时长的,可适当缩短该单元格及关联单元格的容量调整周期,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市场单元容量进行调减时,每次调减数量不得超过原余量75%;对市场单元容量为1个,且连续12个月无新办申请的市场单元,可进行余量清零调整。从市场单元调整出的容量指标,纳入全市市场单元总量调控池,由惠州市烟草专卖局统一在该调整周期内,在全市辖区内统筹调配使用;调增指标可优先向排队轮候数较多、平均排队轮候时长较长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导向的其他市场单元倾斜配置,但不得突破全市辖区年度零售点总量指导数上限。调整市场单元区域或容量时,不得损害现有持证经营户和排队轮候户的合法权益,调整内容予以公示后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划实行市场单元数量控制、间距控制和限制性准入等标准。
市场单元数量控制是指通过评测确定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指导数量上限。
间距控制是指以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为测量起点,除申请点本身之外,与申请点在规定距离内的本市持证零售点最多只有1个。不满足间距控制要求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三章 排队轮候
第九条 零售点设置数量应当以市场单元规划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市场单元不予新增零售点。发证机关因市场单元规划数已达上限对新办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时,应告知其有选择是否参加排队轮候的权利。
第十条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已达指导数量上限,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轮候,并遵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排队轮候情况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广东烟草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等渠道予以公示。
第四章 规划标准
第十二条 依据惠州市卷烟市场特点,结合对全市各辖区的市场容量评测,按照市场区域发展情况,将全市零售市场划分为三个等级的市场单元,均受市场单元数量控制和间距控制,主要包括:
(一)一级市场单元,为各县(区)区域;
(二)二级市场单元,为以街道、镇行政界线划定的区域;
二级市场单元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分为中心单元和一般单元两类。两类二级市场单元实施不同的间距控制。
中心单元以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为测量起点,除申请点本身之外,与申请点距离10米内的本市持证零售点最多只有1个;
一般单元以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为测量起点,除申请点本身之外,与申请点距离30米内的本市持证零售点最多只有1个。
(三)三级市场单元为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特定区域。
1.机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等相对封闭经营区域设置零售点的,可按区域面积和人流量大小适当设置,按每个机场、高铁站或服务区单独实施数量控制。
2.工业集聚区、商圈、大型村庄(社区)、路段等高密度集聚区域,可结合辖区实际,综合考量人口规模、经济活力及消费特征等要素,单独实施数量控制。
全市的市场单元划分详见《惠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范围市场单元划分表》(附件1)。
第十三条 市、县(区)烟草专卖局可设置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的零售点,此类零售点应设置于中心单元内,受数量控制,不受间距控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参照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除外。
(二)经营条件
1.无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3.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4.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的,即未设置面向公众开放的固定商品陈列区域、未配备必要的商品销售设施(如柜台、价签等),且现场核查未发现可供消费者识别、挑选、购买的在售商品实物,或长期未对外陈列、不提供零售服务的经营场所;
5.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燃气燃具、汽油柴油燃料、油漆装修建材、五金化学用品、生鲜肉品海产品、洗涤护理服务、车辆维修服务、美容美发美甲等,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6.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7.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或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8.经营场所属于未成年人集中进出较多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店、学生文具店、少年宫、儿童公园、儿童游乐场所、妇幼医院等;
9.经营场所位于办公性质的商用楼宇(写字楼)的非公共楼层、天台、地下车库、消防通道等;
10.位于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无敞开式经营门面且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无人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经营场所属于无人现场值守(含间断性无人现场值守)的自助商店、远程经营商店性质的;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持证人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受间距控制,但受市场单元数量控制,且不得突破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限制性规定:
(一)申请人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申请人是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且守法经营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残疾军人,在本市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行政区域重新划分,导致持证人经营场所不属于原发证机关管辖,持证人主动向原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歇业后,在90个自然日内且不超出原许可证有效期限,向现管辖的本市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申请人或持证人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不受间距控制和数量控制,但不得突破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适用变更业务,无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
(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持证人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拟变更的持证人仅限于该营业执照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范围,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校园扩建或新增、原有学校出入口改建或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所属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参考点。
第十七条 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的零售点需增设卷烟等烟草制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本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和相关规定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合法持有用于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不可移动场所,不包括流动摊点等。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在物理特性上存在可直接相互通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是指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审批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及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的学前部及附设的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是指可与该中小学、幼儿园连通的所有行人可通行的通道口。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的场所,视同经营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客观原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可步行”是指在符合交通法律法规及道路通行规则的前提下,行人经合法路径(含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等)的连续通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涉及距离的测量标准、认定方法根据《惠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标准》(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范围内”“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惠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4月23日印发的《惠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惠烟专〔2023〕5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详情请登录以下网址查询:https://gd.tobacco.gov.cn/huizhou/index.html
广东省惠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