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寿巧(身份证号:441323XXXXXXXX5057):
因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我司于2026年9月2日作出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解除合同通知书已通过邮寄方式于2026年9月10日邮寄至你身份证上的地址。现再次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你,我司自你的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本通知自公告刊登之日起即视为文书送达给你本人。
特此公告。
惠州市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