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新华联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6月10日登报单方解除与我司签订的《惠州新华联广场二期三标段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事,我司现澄清如下:根据(2025)粤1391民初6381号判决,贵司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已被驳回,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贵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所有通知无效,双方合同仍有效存续。特正告贵司:请贵司依法履行合约,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立即支付拖欠我司的大额工程进度款及违约利息,如因未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或停工,后果由贵司自行承担。此外,我司将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等)维护我司合法权益,并追究贵司其他侵权行为。
特此公告。
惠州市拓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