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梁国强、梁国伟、刘冯发、杨敏儿先生/女士:
你方与原惠阳县沙田镇东明管理区于1989年签订的《承包荒山輋地种果合同书》,相关权利义务由东明村委会、东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承继。截至本通告发布,合同租金仅收取至2021年,我方已于2023年11月15日发送律师函催告相关事宜,你方未妥善回应。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本通告登报之日起,依法解除该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相关法律责任由你方自行承担。
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东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