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茶排铅锌矿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所经营和开采的龙门县茶排铅锌矿矿山(采矿许可证号:C4400002010063220066756)已于2019年2月4日到期,在我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至今仍未在停产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以上事实有采矿许可证、现场相片、询问笔录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局于2025年12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自然资土执告〔2025〕10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对你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前往本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递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龙自然资土执决〔2026〕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龙门县自然资源局执法股 杨工 0752-7780171
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田镇龙新公路西埔路段办公区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