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4日,我司在博罗县石湾镇经一路南侧地段厂房B1(101)从事玻璃钢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发生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我司未能认识到出租方的环评报告不能用于我司项目。在此期间,我司已停产整改,并于2025年11月19日申请环评报告,根据环评审批进度,预计于2026年4月20日取得环评批复,6月2日完成验收。尽管事后我司全力整改,但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我司就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全公司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惠州雅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赤木雅彦
副总经理:洪 健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