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南新村沥边经济合作社于2000年12月18日与冯新旺签署《土地承包合同》。经核查,合同相对方冯新旺已于2023年逝世。自其去世以来,近两年间无任何继承人向我经济合作社提出继续履行、变更、终止合同或主张其他权利的申请,也未就相关地块管理事项与我经济合作社进行联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视为自然终止,依法予以解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占用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地清理、撤离设施及物料。逾期未清理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益。我经济合作社在收回地块时,如现场仍存在相对方或相关人员搭建的设施、遗留物品或附着物,我经济合作社有权依法自主处置。
特此公告。
汝湖镇南新村沥边经济合作社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