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惠东县惠隆贸易有限公司:
贵司于1993年8月3日与我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承包事宜。其中,约定贵司应每年支付承包款十二万元,迟延交款按月计算3%滞纳金。另,《协议书》亦约定了纯利润分成事宜。
合同签订后,贵司于1995年8月支付最后一笔费用,便未再支付过任何款项。期间经多次催告,贵司仍然拒绝清偿拖欠费用,至今拖欠款项已届30年,已构成严重违约。且经查证,贵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不得再实施经营活动。
除此之外,贵司在缺乏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非法强占我司的公章及经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账册及会计凭证),经多次主张后,均拒绝返还。且未经同意,私自与中国新兴广州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并收取款项。
据此,针对贵司的严重违法及违约行为,我司函告如下:
1.《协议书》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
2.请贵司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我司支付承包费用及违约金等款项。否则我司将通过司法程序追收。
3.我司已挂失旧公章及旧营业执照,并已重新刻制新的公章和出具新的营业执照。请贵司勿再使用旧营业执照,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请贵司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我司的有关经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账册、会计凭证、与我司关联的其他资料)返还予我司。
5.请贵司如实将贵司占用我司的公章及有关经营资料等材料期间,以我司名义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开户行信息、账户资金往来记录凭证等)。特别是与中国新兴广州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往来情况,请贵司出具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以清楚解释收到中国新兴广州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提供具体明细及凭证。
6.请贵司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属于贵司的财物清离现场,并将场地返还予我司。逾期,则视为贵司放弃所有财物的权利,我司有权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丢弃、捐赠、变卖、出租)处理,并依法追究贵司的违法责任。
请贵司慎重考虑,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前述义务,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特此函告。
惠东县华侨墓园管理公司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