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现需收回被惠城至坪山高速公路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请以下用地单位或相关权利人(见附表)在本公告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有关用地资料到惠州市惠阳区政务服务中心B栋7楼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征地储备中心709室办理登记手续(联系人:郭生,联系电话:0752-3389890),协商有关土地收回事宜。逾期将依法按程序处理。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