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祁晓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等4个裁量制度文件,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订严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旨在进一步统一规范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持续推进药品监管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新版基准统一同类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厘清多类违法行为竞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如直接适用基准裁量将造成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特殊情形,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开展充分论证,强化案件裁量说理,确保每一起案件的裁量结论于法有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将裁量责任落实到办案全流程。
新版基准立足一线监管执法实际,一方面补充明确了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情节严重相关情形,增设零售企业违规销售禁售药品适用减轻处罚的具体标准,同步新增8项配套衔接《实施条例》的裁量条款,实现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事项全覆盖;另一方面对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系统性修订,构建科学清晰的裁量体系,显著提升制度实操效能。
新版基准全面细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相关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持续健全免罚制度体系,推动免罚规则设计更加审慎严谨,更好契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