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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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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恋爱期间的开销能否要回?

日期: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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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6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实习记者 于梦圆)恋爱期间互有开销,分手后一方要求全额返还,能否获得法律支持?近日,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转账及物品折价款等全部诉讼请求,为情侣间的财产往来划出清晰法律边界。

2020年,彭某与吴某相识相恋,2025年2月二人分手。彭某诉称,交往过程中,吴某多次以生活需求、过节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和贵重物品;二人同居期间的日常起居、出行旅游等消费基本由自己负担,各类支出累计近百万元。其中,彭某向吴某转账合计17万余元,还出资购买高端化妆品、服装、轻奢箱包、品牌吹风机等物品,折价近万元。彭某认为,吴某毫无预兆地提出分手,且自己在事后发现对方在恋爱期间与他人交往,觉得经济付出未得到同等对待,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返还全部转账、物品折价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吴某提交转账记录答辩称,2021年至2024年,自己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彭某转账,并为其购置衣物、礼品等,累计支出16万余元。彭某所转的17万余元中,部分资金直接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销;而520元、52元等带有特殊情感寓意的小额转账,属于情侣间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吴某认为,自己恋爱期间整体经济付出高于对方,彭某无权主张返还已支付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在恋爱期间互有转账,数额基本相当,双方因共同生活均支付了相应费用,且金额大体对等。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已支付费用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彭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彭某自行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财产往来要严格区分赠与与借贷。520元、1314元等特殊数字转账及节日礼物和日常吃喝开销等,属于无偿赠与,财物交付后一般无法追回;只有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持有书面借条等凭证,才能按民间借贷主张返还。往来大额财物务必留存完整凭证。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大额资金、贵重首饰、奢侈品时,应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购买票据等完整证据,避免争议时“口说无凭”。倡导理性婚恋消费观念。情侣共同生活应量力支出,尽量避免单方面大额经济付出,从源头减少分手后的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