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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呼和浩特日报

业主以“未使用公共设施”为由拒缴物业费终败诉

日期: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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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6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实习记者 于梦圆)日常生活中,不少业主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长期不在小区居住,电梯、绿化、健身器材没用过,是不是可以不交物业费?

托克托县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22年至2024年间为小区提供标准化、综合性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养护、安防巡逻、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及运行管理、小区秩序维护等。业主刘某以“本人未实际使用小区电梯、绿地、健身器材等公共配套设施,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长期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通过书面通知、电话、微信等方式催告,刘某均置之不理,累计拖欠费用8万元。物业公司遂将其诉至托克托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全额补缴拖欠的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具有显著的公共性与整体性,其服务内容是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并非针对个别业主提供的“一对一”专属服务。物业公司已按约定和行业标准持续提供保洁、绿化、安防、公共设施运维等综合性服务,即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业主是否实际使用某一项或某几项公共设施,是否长期在小区居住,均不影响物业公司服务行为的整体性和成本的实际发生。刘某以“未享受服务”为由拒缴物业费,系人为割裂物业服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本质,缺乏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公平原则,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刘某在指定期限内全额补缴所拖欠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官提醒

缴纳物业费是业主法定和约定义务。物业公司依约完成整体服务后,业主不能仅凭主观想法拒缴费用。

如若物业存在保洁缺位、设施维修滞后、服务欠佳、违规收费等履约瑕疵,业主可注意留存图片、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业委会、住建部门或走法律程序合理解决问题。

缴纳物业费既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核心义务。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公共性、整体性的基本属性,划清了业主权利与义务的边界。物业公司胜诉,并不意味着其服务已尽善尽美。构建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既需要物业企业以业主需求为导向,用心服务、及时回应诉求、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也需要业主增强公共意识和契约精神,依约履行缴费义务,理性开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