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祁晓燕)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获悉,7月1日起,由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八省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的《沿黄八省区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跨区域互通互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正式施行。
《工作方案》明确,已在沿黄八省区依法设立外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再次在沿黄八省区区域内办理三类业务可申请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拟投资企业);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后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拟投资企业);企业股权出质登记。
满足3个条件即可免重复公证认证:在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中存有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且在有效期内;未标注有效期的,自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未标注限用区域或未超出限用区域。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未标注不得复印使用或复印无效等类似字样。
内蒙古严格落实极简办理模式,实行自主申报、信用核验、材料简化、事后监管的闭环流程。申请人填报统一制式申请书并作出合规承诺,经窗口信用核验通过后,仅凭加盖档案查询章的证明复印件即可办理业务,将会大幅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工作方案》明确5种情形不适用互认通道:拟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已投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已投资企业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已投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其他不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