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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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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呼和浩特日报

轻信“学托”花60余万元办入学终被骗

日期: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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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6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实习记者 于梦圆)又到一年升学季,许多家长为了孩子能进入理想的学校不惜花费重金,四处托人“找门路”,而这也给了诈骗分子可乘之机。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办理入学”为名的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在一次闲聊中,王某得知李某正为儿子的升学问题发愁,孩子成绩不理想,担心无法被心仪的大学录取。王某见李某爱子心切,便心生歹念,谎称自己“人脉广、关系硬”,在某大学有“铁关系”,可以绕过正常录取程序,帮助李某的儿子办理入学事宜。李某仿佛抓住了“救命稻草”,对王某的话深信不疑。此后,王某以需要“办事费”疏通关系、“提档费”调取学生档案、“注册学籍费”办理入学手续等名目,多次向李某索要钱款。李某为了孩子的前途,不惜四处借钱,累计向王某转账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李某始终没有等到孩子的录取通知书。每次催促,王某都以“正在办理”“领导审批需要时间”等借口搪塞。直到学校招生工作全部结束,李某才彻底意识到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被王某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6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回民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家长望子成龙心理实施的“学托”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正是抓住了被害人急于求成的心理,编织出“花钱能买学上”的弥天大谎,不仅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险些耽误了孩子的正常升学流程。此案警示各位广大家长:

(一)升学没有“捷径”,所谓的“内部指标”都是骗局。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有着严格的政策规定与公开透明的操作流程,不存在任何“交钱就能上”“有熟人就能办”的招生潜规则。凡是声称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办理入学的,极有可能是诈骗行为。

(二)警惕“熟人”陷阱,涉及钱财务必谨慎。很多诈骗分子正是利用了“朋友介绍”“熟人引荐”这层关系,来降低被害人的心理防线。请广大家长牢记,无论对方与自己关系多么密切,一旦涉及大量钱财的“办事费”“打点费”,就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

(三)依法维权,及时止损。如果不慎被骗,务必第一时间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