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于梦圆)近日,呼和浩特知识产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职务发明创造奖励纠纷案件,既为技术发明人追回创新收益,也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范某系某公司技术岗位员工,在职期间长期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先后完成9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发明专利,上述专利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某公司所有。某公司内部制定的专利管理办法明确约定了各类专利对应的发明人奖励方式及奖励金额。范某于2025年离职,经核算,扣除某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奖励,尚欠付范某多项专利奖励6万余元。某公司以范某已离职为由,拒绝履行奖励发放义务,双方僵持不下,引发“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诉求,耐心释法明理,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某公司一次性足额付清拖欠的专利奖励款项。该调解方案不仅让范某多年创新付出得到实质性经济回报,兑现了其智力劳动的合法收益,也引导企业正视内部创新激励制度的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该法条中,“应当”属于强制性义务,而非企业可随意选择发放或不予发放的福利。
职务发明奖励针对的是发明人在职期间已经完成、获得授权的创新成果,奖励依附于专利成果本身,并非以员工在职存续为发放前提。企业仅以员工离职为由拒付事前约定的专利奖励,属于变相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该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足额兑现发明人劳动成果收益,明确了“创新必有回报、离职权利不减”的司法导向,切实维护技术研发人员合法收益,提振企业内部创新积极性。各类科创、生产企业应当规范建立职务发明奖励发放台账、明确发放条件与时限,健全创新激励制度,从源头减少知识产权劳资矛盾。
法官提示
为规范知识产权激励管理,防范同类纠纷,结合本案审理情况,分别向科技人员、企业经营主体作出法律风险提示。
对于科技人员:一是认清法定权利。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赋予发明人的强制性权利,企业不得随意克扣、拒付。二是留存维权凭证。妥善保存企业专利管理办法、专利授权文件、奖励核算沟通记录等材料,遇拖欠奖励可通过诉讼、调解途径主张报酬。三是主动维护合法收益。即便已离职,在职期间完成的专利对应的奖励仍可依法追索。
对于企业经营主体:一是完善内部激励制度。细化专利奖励标准、发放时限,建立发放台账。二是不得将“员工离职”作为拒付奖励的理由,该约定变相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依法足额兑现奖励。职务发明奖励依附于已取得授权的创新成果,企业需按时结清全部应付奖励,合规落实激励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