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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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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呼和浩特日报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市场价格新规实施

日期: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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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祁晓燕)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市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方位、全链条规范景区游览、旅行社服务、餐饮住宿、特产购物等旅游各环节价格经营行为。景区游览方面,要求景区门票、景区内交通、停车等项目须明码标价,景区提高门票价格需提前六个月公示,不得将门票与景区内交通服务捆绑销售,景区提供门票包含项目外的游乐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旅游餐饮方面,明确为游客提供餐饮和团餐等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采用“时价”“面议”模糊标价,特色美食需标明食材或成品重量、价格。鼓励推行“餐前消费确认”,在游客点餐后对菜品和金额予以确认。旅游住宿明码标价方面,明确以接待游客为主的酒店、宾馆、民宿等经营者应当公示其所有房型、价格及相关服务费用。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如总台、服务台等)明码标价,包括∶客房类型、当日房价(是否包含早餐)、计价单位、客房结算起止时间、退订及变更条件等。客房内提供商品、餐饮等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

在旅行社明码标价方面,明确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游客,发布旅游线路产品价格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包括:旅游线路名称、总报价、行程安排、交通工具类型、食宿条件标准、景点门票组成、参团优惠条件及折扣、游客自费项目提示、代收费用项目及标准、旅行社服务承诺和备注说明等。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有偿导游服务并单独收费的,应当明码标价,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

《规定》还指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目前,我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开展常态化监管排查。同时,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