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欣)“我干了,你随意”“怎么不喝了?是不是看不起我”“不能喝?太不给面子了吧”,这样的劝酒话你听过多少?过量饮酒会危害身体健康,而劝酒却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哪些劝酒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酒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如果明知道对方不能饮酒仍劝其喝酒,最后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劝酒者需要担责。
未尽到劝阻、注意、护送义务。如果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若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酒驾未劝阻导致车祸等损害。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法律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醉酒致他人损害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宴请中应明确“随意敬酒,量力而行”的态度,为不饮酒者准备替代性饮品,商务宴请中更应注重礼仪而非酒量。
席间留意饮酒者面部表情、言行举止变化,如发现不适应立即停止劝酒,安排休息,对明显醉酒者指定专人照看。
宴请结束后,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将醉酒者送至家中并交予家人,如需住宿,应安排妥当并确认安全,保留出租车费、代驾费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