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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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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日期: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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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rb02 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祁晓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陈列与储存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该《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实施细则》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包含基本药物在内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向农村牧区延伸布局网点;支持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使用智能设备提高药品经营服务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在机构与人员方面,《实施细则》要求,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含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至少1名注册执业药师;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1名注册执业中药师。同时,执业药师质量管理和处方审核等岗位职责应当由其本人履行;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字样告知。

在陈列与储存方面,《实施细则》提出,企业营业场所应与药品仓库、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应当配备监测、调控温湿度的设备,避免药品受到室外环境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对特殊药品的管理还提出更严格要求。经营第二类精神药物、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的,应配置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应配备符合储存温度要求的设备,具有24小时视频监控设备和信息化追溯能力,同时,还应具备与指定医疗机构处方信息电子化传输和留存的条件,留存医师开具的处方信息、药师审核调配和药学服务记录等信息。

此外,《实施细则》还附有《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核发/换发/变更经营方式现场检查验收表》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现场检查验收表》,以便执法人员更好依据《实施细则》开展相关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