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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呼和浩特日报

我的脸,谁做主?

日期: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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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rb07 时评       上一篇    下一篇

●杨承昊

在餐厅、健身房、理发店,当顾客专注于享受服务时,可能已在不知情中成了商家直播间里的“主角”。这一幕,正从个别现象演变为许多市民共同的困扰。事实上,这是一场发生在消费空间内、关乎每个人基本权利的“静默侵蚀”。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我们急需厘清一个原则:商业的镜头,绝不能凌驾于公民的肖像权之上。

商家对此常振振有词:场所是公共的,画面是随机的,目的是“展示真实环境”。这实则是一种法律认识的误区,也是一种商业伦理的失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肖像权保护提升到新高度,其核心绝非拍摄行为发生在何处,而在于是否取得权利人的“知情与同意”。将进店消费简单等同于默许出镜,是一种粗暴的权利绑架。当顾客支付费用是为了换取服务,而非充当免费“群众演员”时,商家单方面的直播行为,便构成了对消费契约的额外附加与对个人隐私的越界摄取。

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在数字时代被急剧放大。一张清晰的面部影像,在人工智能技术下可能成为被复制、篡改乃至用于实施精准诈骗的原始素材。商家追逐的瞬时流量,为顾客埋下的却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长远风险。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它破坏了社会最基本的信任感——当人们走入一家店铺,需要时刻警惕是否被窥视、被传播时,消费体验便从放松愉悦异化为紧张不安,良好的商业环境与社会互信无从谈起。

有人认为消费者应当“用脚投票”,当场制止或事后维权。这固然是权利觉醒的体现,但将对抗侵权的责任完全置于个体肩上,并不公平。治理“被直播”乱象,关键在于压实商家与平台的主体责任。商家必须树立“镜头先于权利”的底线思维,任何涉及拍摄消费者的直播,都必须履行明确、主动的事先告知义务,并获得单独授权。网络平台则须完善即时投诉与处置机制,让侵权内容能够被快速发现与下架。监管层面,则需要依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等新规,让法律条文长出“牙齿”,对屡教不改者施以具有威慑力的处罚。

呼和浩特正在全力打造数字文明。繁荣的“烟火气”,不应源自对普通人生活镜头的肆意摄取;健康的市场环境,理应建立在商家与消费者彼此尊重的基础之上。我们鼓励创新,但拒绝以创新为名的侵权;我们欢迎流量,但反对将他人隐私变为流量密码。一个观点应该明确:顾客的脸,永远该由顾客自己做主。这是法律的刚性规定,也应成为我们这座城市数字商业文明的柔软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