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迷信实施诈骗的案件。自称“法力高深”的“师徒”二人联手行骗,声称可以帮助别人“改运”、消灾,累计诈骗164万元,最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据了解,被告人顾某长期宣扬迷信思想及末世言论,以此骗取被害人齐某、李某共计33万元。为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顾某声称其“师父”林某是法力更为高深的“高人”,能提供“改运”“化解牢狱之灾”等服务。
后经顾某牵线,林某以做法事、改风水、消灾解难等名义,先后骗取齐某147万元、李某17万元。至此,顾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197万元,林某参与诈骗金额共计164万元。
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通过迷信手段能为他人“改运”、消灾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巨额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人在诈骗活动中分工配合,属共同犯罪。其中,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顾某负责牵线、传信、提供账户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鉴于林某案发后主动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顾某、林某犯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企图不劳而获、利用他人弱点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要相信科学,破除迷信。人的命运和未来掌握在自己手中,任何声称可以通过“法术”“改运”等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都是无稽之谈。
要增强防范意识,守好“钱袋子”。面对陌生人的迷信说辞,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尤其涉及转账汇款、支付大额费用时,更要三思而后行,多与家人、朋友商量,切勿盲目相信。
遭遇诈骗及时报警。一旦发现可能上当受骗,应第一时间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