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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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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在彩礼怎么分?法院这样判!

日期: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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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rb06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部分彩礼,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据了解,2021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两人按照地方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向被告及其父母交付彩礼现金、红包等共计8万元。2023年,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而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却遭到被告及其父母拒绝,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将被告诉至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给付人可以请求受领人返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婚后,未举办结婚仪式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原告交付被告及其父母的现金、红包等财物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范围。

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对此法院酌定彩礼返还比例为70%,即5.6万元,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彩礼5.6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官提醒

近年来,“闪婚闪离”现象时有发生,往往伴随着彩礼返还等财产纠纷。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一种表达方式,不应成为婚姻的负担或矛盾源头。广大适龄青年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对待彩礼,弘扬文明节俭的婚礼新风,让婚姻回归情感本质,共同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