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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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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户联保需谨慎 一户违约两户还

日期: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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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rb06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武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蔡某夫妻、徐某夫妻与被告张某夫妻经协商,以三户联保方式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每户各借款3万元,合计9万元,贷款到期后,蔡某、徐某两户按时足额结清了自身贷款本息,但张某夫妻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迟迟未偿还欠款,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履行。

2021年,该银行将三户联保家庭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各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有一户未归还贷款,其余两户需承担责任,履行为其偿还贷款的义务,因此三户联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具有相互担保、连带清偿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夫妻偿还银行欠款,蔡某、徐某两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随后,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张某夫妻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蔡某、徐某两户无奈之下代其向银行支付了欠款,该执行案件得以了结。原告两户多次向张某夫妻催要代偿款项,对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蔡某、徐某两户遂向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张某夫妻归还代偿款及后续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4万余元。

武川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核实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两户已实际履行保证责任,代被告清偿了银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结合原告提交的银行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夫妻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蔡某、徐某两户偿还代偿款4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官提醒

在参与联保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务必谨慎行事,应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一旦签署担保合同,就意味着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还款责任,切勿因碍于情面盲目担保,否则可能面临替人还债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