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多方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妥善化解原、被告双方矛盾,并赢得当事人认可。
据了解,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育有一子李某某,后因感情问题,李某曾两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在婚姻矛盾不断激化后,再次诉至回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由自己抚养婚生子,并依法分割车辆、车位等财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放在首位,考虑到婚生子李某某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在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其次,为确保财产分割公平公正,承办法官多方调查,详细核实双方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细节,确保每一项财产信息真实准确,为后续依法分割财产奠定基础。
最终,承办法官在综合考量孩子意愿、双方经济条件、财产实际情况等因素后,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李某某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李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并对房屋、车辆、车位及各类账户资产作出公平分割。
判决生效后,原告李某对承办法官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判决结果表示高度认可,认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传递了司法温情,并在案件判决后送上锦旗以表感谢。
法官说法
婚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本次再次起诉,回民区人民法院结合双方感情状态认定符合“感情破裂”的认定条件,准予离婚。
子女抚养: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自主意愿。本案中婚生子李某某年满六周岁,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且跟随母亲生活更便利,故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财产分割:1.房产分割:婚前个人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归登记方所有,登记方需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本案中李某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故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需补偿张某共同还贷部分的折价款;2.车辆、车位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车位,双方可协商归属,取得产权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本案中车辆归张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折价款;车位使用权归张某,张某支付李某折价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权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