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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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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劳务费追讨案带你看懂法律逻辑

日期: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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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rb06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苗欣)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每一个案件的背后,往往承载着一份生活的保障和一个家庭的希望。而在劳务纠纷案件中,证据不足的情况时常发生:口头约定报酬、无书面协议,导致纠纷发生时双方各执一词。即便有证人证言,也常因证人立场、记忆偏差等问题导致证明力不足。那么,劳动者应该如何正确举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提供了警示。

今年4月,原告严某(化名)受被告张某(化名)雇佣,在某风电站从事电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劳务费2000元,包吃住,劳务费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4月26日结算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后在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两份证人的书面证明,用以证实被告尚欠其2680元。被告辩称已当场付清全款,只是记不清具体金额。

8月,严某将张某诉至回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2680元、利息及代写文书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证人未出庭且与庭审陈述存在矛盾(如劳务费金额、共同干活人员的表述不一致),无法充分证明欠款事实,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2680元劳务费,但其提交的关键证据仅为两份证人的书面证明。从证据审查角度看,一方面,证人未出庭,无法接受法庭询问以核实内容真实性,不符合证人证言作为有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求;另一方面,书面证明中关于日劳务费金额、共同参与劳务人员的表述,与原告庭审时陈述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证据内容缺乏一致性,难以形成有效印证。

原告作为主张“存在劳务欠款事实”的一方,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辩称已付清全部劳务费的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既无法充分证明欠款的具体金额,也不能排除被告已付清款项的合理可能性。在作出判决前,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劳务关系中口头约定虽常见,但一旦发生纠纷,书面凭证的缺失会导致举证困难。提供劳务者应注重留存与劳务相关的聊天记录、结算凭证、支付记录等证据,必要时要求用工方出具书面欠款凭证,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官提醒

1.提供劳务前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工种、工时、工资标准、付款时间、给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约定,双方签名、捺印、盖章,保存好书面劳务合同。

2.提供劳务后,劳务者应及时与用工方结算(可采取日结或周结方式),并由用工方出具签名、捺印或盖章的结算单、欠条等书面凭证作为结欠工资的证明。

3.用工方未及时付款,劳务者应尽量书面催要,明确欠款金额及付款时间,通过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方式留取证据。

4.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有例外的特别规定。提供劳务者应当及时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的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