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李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为逃避处罚与车内的妻子赵某互换位置,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裁判。
据了解,2025年2月,李某开车带着赵某参加朋友聚会,李某与朋友共同饮酒,聚会结束后,赵某提议叫代驾回家,但李某认为天色已晚,回家距离比较近,心怀侥幸心理,执意自己开车回家,赵某劝说无果后随行。
行驶过程中,李某看到前方有交警正在查酒驾,为逃避检查,李某停车并要求未饮酒的赵某与其交换座位,企图蒙混过关。交警在检查时,发现李某和赵某神色可疑,便对二人进行了血液酒精检测。其间,二人如实交代了李某酒后驾车且让赵某顶包的过程。经鉴定,李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回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在面临检查时替换驾驶员,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李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本案中,李某在面临检查时与同车人互换位置,企图“调包”以逃避法律追究,这一情节尤为恶劣。任何试图通过小聪明、小伎俩来规避检查的行为,都是错上加错,更有可能从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切勿心存侥幸,企图蒙混过关只会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