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王先生要求恋爱对象李女士返还李女士名下房产的首付款及已偿还的房屋贷款。最终,新城区人民法院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么,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恋爱期间用对方名字购置房屋,究竟是婚约财产还是“借名买房”?让我们一起走进这起案件。
据了解,王先生在与李女士恋爱期间,支付首付款购置一套房屋,并以李女士名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王先生每月向李女士银行账户打款用于偿还房贷。双方分手后,王先生仍按时向李女士账户打款。王先生认为,其是以结婚为目的为李女士购置房产,支付房屋首付款、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返还首付款、已偿还的房屋贷款等合计55万余元。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系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按照当地习俗男方赠与女方的彩礼钱、房产、车辆、物品等。本案中,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由原告王先生持有,王先生亦承认收房手续由其办理,房屋实际上是归王先生所有。
双方于2020年4月分手后,原告王先生至今仍在按时支付房屋贷款。通过原告王先生提交的通话录音亦可知,王先生一直积极主张的是被告李女士配合将案涉房屋过户,而非返还房款。故王先生的行为实际上是“借名买房”,而非婚约财产。王先生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和房屋贷款,不符合以结婚为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要求李女士退还首付款及已偿还房屋贷款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俗称彩礼,是指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前提下,按照当地习俗男方赠与女方的彩礼钱、房产、车辆、物品等。本案中,王先生因自身原因不能向金融机构贷款购置房屋,故借李女士之名购置房屋并办理房屋贷款,房屋实际为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以李女士名字买房的行为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实为“借名买房”,因此法院不会将案涉房屋认定为婚约财产,驳回了王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首付款及已偿还房屋贷款的诉求。但王先生若要求李女士配合完成案涉房屋过户,因房产首付款与房屋贷款均由王先生承担,法院有可能支持王先生诉求,判令李女士配合完成房屋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