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因装修材料不符及工程款支付争议引发,且被告在诉讼中提起反诉,回民区人民法院对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后依法裁判。
据介绍,2024年6月,赵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签订《装修设计合同书》,约定由李某以“包工包料” 的方式,为赵某装修房屋,合同总价款13万余元,约定按照工程节点付款。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首期款,李某进场完成了首期工程。然而,赵某在验收时称,李某未按约定使用某品牌板材制作柜体,且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不达标的情况,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拆除不合格装修、返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损失。李某则辩称,合同未约定板材品牌,赵某未按进度支付中期款,赵某才是违约方,遂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赵某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材料约定争议:合同虽未明确柜体板材品牌,但李某在合同签订后,通过装修沟通群向赵某发送“装修施工分项清单”,清单中明确了柜体品牌材料。法院认定该清单为合同补充约定,构成合同一部分;经实地勘察,现场柜体板材贴有其他品牌标识,确与清单约定不符。
工程进度与付款:李某完成首期工程后,因材料争议停工,其主张“已完成大部分中期工程”,但未提供证据;赵某以材料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中期款,亦未提交首期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有效证据。
本诉责任认定:李某使用的柜体板材与补充约定不符,构成违约,应拆除不符合约定的柜体;赵某要求返还其余工程款,但除柜体板材外,其余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赵某无证据证明多付工程款,该主张不予支持;其主张的损失费未提交证据,亦不予支持。
反诉责任认定:李某未证明“工程至中期阶段”,结合实地勘察及清单报价,核算已完成合格工程价款为1万余元,赵某需向李某支付该笔款项;李某主张的工程款金额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违约金处理:李某材料不符存在违约,赵某未付中期款亦违约,双方违约情节相抵,对各自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
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赵某与李某签订的《装修设计合同书》;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案涉房屋内材料不符部分;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的装修款1万余元;驳回赵某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李某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由赵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李某、赵某共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说法
合同签订需细化:装修合同应明确材料品牌、型号、工程质量标准、付款节点与进度对应关系等核心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后续协商变更内容(如补充清单)需以书面或可留存的电子形式确认,留存证据。
履行义务要守约:施工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材料、保证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业主应按进度支付款项,若对质量有异议,需及时固定证据(如拍照、书面异议函),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而非直接拒付工程款。
证据意识要强化:无论是工程质量争议还是款项支付争议,当事人均需留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工程照片等证据,避免因 “举证不能” 承担不利后果;涉及工程价款核算,可提前约定第三方审计机构,或在诉讼中配合法院实地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