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 5842-2023《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且每4年定期检验一次,未检验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将不允许使用。
呼和浩特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即日起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回收处理,公告如下:
一、回收范围
凡长期闲置、存在安全隐患且印有“燃气热力”标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办理方式
1.持原始收据者,凭收据联系我公司,按收据金额退款。
2.收据丢失者,按《呼和浩特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规定回收价回收。
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5年内联系我公司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回收。
四、咨询电话:0471-96177,0471-3240201。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燃气热力有限公司
2025 年9月 25日